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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如此。”我领悟了他的意思。
“我们现在遇到的,就是一个先有结果而其他全靠推理的案子。我现在试着给你讲解一下我推理的各个步骤。我得从头说起。你当然记得,我们是步行去那座房子的,所以脑子里没有任何成见。我自然首先检查马路,结果正如我向你解释过的,我清清楚楚地看到了马车留下的痕迹。我经过查问和分析,确信马车是深夜到那里的。看到马车车轮之间的距离较窄,我又断定那是辆出租马车,而不是私家马车,因为伦敦城里常见的出租马车要比私家车窄很多。
“这是我的第一发现。然后我沿着花园小径走过去,很巧,粘土路小径特别容易留下足迹。当然在你看来,小路已被踩得乱七八糟,成了乱泥路而已,可在我那双训练有素的眼睛看来,那小径上的每个痕迹都对了解案情有着重要的意义。在侦探学的各个分支中,特别重要而又更容易被人忽视的就是足迹学。所幸我一直对此非常重视,而且经过大量的实践,它已成了我的第二本能。在花园的小径里,我看到了警察们留下的深深的脚印,但我也发现了最初经过花园的那两个人的足迹,不难看出他们比其他人先到那里,因为他们有些已经被后来的人反复践踏,看不清了。这样一来,我就找到了第二个环节——夜间来这里的人有两位,一位身材高大(这是我从他的步伐的长度中看出来的),另一位衣着入时(这可以从他留下的小巧考究的靴印上看出来)。
“走到屋里,这最后一个推断就得到了证实。那位穿着漂亮靴子的人就躺在我的面前。要是发生过谋杀行为,那么一定是那位高个子的人干的。死者的身上没有伤痕,他脸上激动的神情使我推断出,他临死前已经料到了自己的命运。死于心脏病或其它突发自然原因的人,脸上无论如何也不会出现如此激动的表情。我闻过死者的嘴唇,嗅出了一丝淡淡的酸味,于是结论就出来了:这个人是被逼服毒而死的。我说死者是被逼服毒,是因为他脸上有着仇恨而恐惧的表情。通过排除法,我得出了这个合乎逻辑的结论,因为任何别的假设都解释不了这些事实。不要以为这是新观点,被迫服毒在犯罪史上屡见不鲜。任何毒药学家都由此想到奥德萨的道尔斯基一案和蒙特佩里尔的雷托里尔一案。
“现在要谈的是‘为什么’这个大问题。这起谋杀案显然不是为了抢劫,因为死者身上的东西一点儿也没少。那么,这是一个政治案件呢,还是情杀案呢?我觉着后者的可能性较大,如果是政治案件,那么凶手杀人以后,肯定马上逃跑。可是这个案子却相反,凶手干得不慌不忙,而且屋子里到处都有凶手的脚印。这说明,凶手杀人后在现场呆了很长一段时间。由此,我判断这是仇杀案,而不是政治案件,只有仇杀案凶手才需要经过这么细致周到的准备。发现墙上的血字时,就更加肯定原来推断了。那个血字让人一看,就知道是故布疑阵。等到戒指被发现以后,问题基本解决。我判断,凶手想通过那枚戒指让被害者想起一个不在场的,或者可能死了的女人。对于这个问题,我曾经问过格雷格森,他发往克利富兰的电报中,问没问德雷伯以前发生过特殊的事没有。你还记得吧,他当时说他没问。
“后来,我又仔细检查了一遍那个屋子。结果不仅证实了那个高个子就是凶手,而且还发现了其他问题:比如印度雪茄烟,凶手是长指甲等。因为屋里没有任何搏斗的痕迹,所以,我推断地板上的血是凶手激动时流的鼻血。因为,只要有血的地方,就有他的脚印。看来那个人的血气很旺,要不然不会激动得流这么多鼻血。所以,我大胆地推测,那个凶手是个身强体壮、面色赤红的人。后来的结果,证明了我这一点。
“离开现场以后,我又做了官方侦探没有做的事,给克利富兰警察局长打了个电报,问了一下关于约翰?德雷伯的婚姻问题。回电的内容很明确,德雷伯曾经指控过一个旧日情敌杰弗逊·侯坡,并且要求法律给以保护,我由此知道了凶手的姓名。这个时候,侯坡在欧洲。我当时就基本上掌握了这个案件的线索。剩下要干的就是抓住凶手了。
“我当时就断定:肯定是那个赶车人和德雷伯一起走进了屋子,不会是别人。